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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:金鹰商贸与金鹰国际争抢名称权
2008-1-22 9:55:47  评论

  南京金鹰全面进驻盐城,但还未开业,便先引发了“姓名权”官司。2007年7月20日,盐城市金鹰商贸有限公司一纸诉状,将盐城市工商局告上法庭,认为由被告登记注册的“盐城金鹰国际”的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“盐城金鹰国际”的注册。

  2001年,原告盐城市金鹰商贸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了“盐城市金鹰商贸有限公司”的名称,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,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、五金交电、服装鞋帽、针纺织品、体育用品等。2007年,南京金鹰国际购物集团准备在盐城成立连锁公司。当年2月1日,盐城市工商局批准注册了名为“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”的企业,其经营范围为服装、鞋帽、五金、交电、工艺美术品、日用品、金银制品、照相器材、针纺织品、通信设备、体育用品(除射击器材)、家具、建材销售(以上所有项目在该住所不得存储、分装);柜台租赁;市场信息咨询、市场调研。原告获悉后,认为“盐城金鹰国际”的名称与原告的名称相似,其营业范围与原告基本相同,因此被告的登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“盐城金鹰国际”用“金鹰”名称在被告处的注册。

  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依法受理后,通知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。庭审中,被告盐城市工商局辩称,原告与盐城金鹰国际属于不同的行业,原告属于纺织、服装及日用品批发业(633),而第三人属于百货零售业(6511),且其名称也有明显的不同。同时,盐城金鹰国际的投资方南京金鹰国际购物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,系大型综合零售企业,其用“金鹰国际”作为字号,已形成了一个具有特色的商业品牌,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,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有权使用母公司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。

  亭湖法院对被告的注册登记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权益并未多加理涉,而是认为: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“被告撤销‘盐城金鹰国际’用‘金鹰’名称在被告处的注册”是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之诉。而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七条第(二)项的规定,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,应举证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事实。而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据,故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。因此,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盐城市金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。一审判决后,原告不服,提起上诉,后又主动撤回诉讼。
  (江苏法制报 陈黎笋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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